为了加快我院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步伐,增强学院主动适应社会、逐步完善以校园招聘会为主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规范校园毕业生招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校园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招聘会、就业咨询会、企业宣传等),均由教学就业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擅自举办招聘活动。
二、根据分院就业工作职责分工,教学就业办公室可以委托各教研室在职责范围内,自行组织举办本专业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但需报教学就业办公室备案。
三、用人单位应将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其它安排与教学就业办公室协商、备案,填写《招聘单位登记表》,经过同意后方可按时间安排进行,并服从教学就业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毕业生在就业招聘活动中应尊重用人单位的招聘人员,注意文明礼貌,讲究谈话艺术,展示自己的良好形象,不得在招聘现场大声喧哗,无理取闹,扰乱招聘秩序。
五、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材料必须真实、客观。
六、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
七、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应当经分院教学就业办公室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张贴。
八、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应遵守男、女、民、汉毕业生一律平等的原则。
九、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
十、用人单位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十一、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不得有侮辱毕业生的人格、涉及隐私的行为和语言。有此类行为的,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和提出抗议。
十二、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有权派出工作人员检查或旁听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十三、为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招聘活动尽量安排在非教学日时间举行,要以不冲突正常教学为原则。
十四、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就业必须由学院推荐,并填写学院制发的《就业推荐表》,各系必须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的操行进行评议,如实反映毕业生学习及德能的情况。
十五、通过招聘会,双向选择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应按当年学院公布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程序,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就业计划。
十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录用意向后,应在当年12月至次年5月20日前签定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发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十七、各分院要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根据招聘单位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如实介绍学生各方面表现,配合招聘单位做好招聘工作。
十八、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中心。